19. 網路時代,告別隱私?

  • 原文標題:Privacy in the Internet Age: Time to Go?
  • 作者:雷諾德(Glenn Harlan Reynolds)
  • 譯者:Leonard Chien

如果我有權力,我會如何拯救網路時代的隱私?我也許不會出手相助,或甚主張一切透明。

今日人們或許太過重視隱私,或至少希望如此,回顧人類歷史,社會其實沒有太多隱私,人們居住在部落或小村莊裡,彼此通常相互瞭解,公寓直至19世紀都不受歡迎,因為好事者不易在公寓環境中監看他人進出與訪客,過去這些好事者是社區秩序的維護者,而非惹人厭的傢伙。

隱私是指個人事務不易讓社會大眾察覺,但這其實是個相當晚近出現的概念,可惜這也可能不會長久,只是某個科技時期的產物。在網路時代來臨之前,收集他人資訊不易,要整理與管理更難,經濟發展讓人易於逃脫部落耆老的監督;警察與情報機關或許能掌握特定人士的資訊,但若要追蹤大眾動態的成本太高,而且在一般情況也沒有必要。

但如今情況已不同,科技革命不僅增加個人權力,也擴張政府、企業及個人的力量,因為收集與整理資訊變得容易,也使社會更易於窺探他人生活,無論是商家、高速公路、公共場所或私人建築,攝影裝置無所不在,消費、信用及財務記錄均已數位化,相當易於調閱。

在各項變遷之中,易於檢索可能造成最大威脅,法院通常能掌握你我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的行為,故已沒有隱私;當我們撥打電話,就將號碼告訴電話公司(也是第三者),故已沒有隱私;當我們在商店購物,也已沒有隱私;當人們行駛在高速公路上,同樣也沒有隱私。過去人們無法匯整這些資訊,然而電腦化時代讓一切易如反掌,這些個別資訊或許看來無害,但統整後所揭露的資訊,可能遠超過你我想像。

目前並無對於此種隱私威脅的保護措施,在法律上甚至不將此列為隱私威脅,許多人認為應提供某些法律保障,但現有法規並無全面性的規範,而是處理個別問題,例如波克(Robert Bork)獲提名為最高法院法官後不久,便有一本週刊登載他的影片租借記錄,之後便特別立法保護人民此項隱私。但目前社會上並無整體保障,除了輿論普遍認為若能取用太多個人資訊很可怕之外,對於該如何保障各項隱私仍意見不一。

若我能改變隱私保障法規,我希望能以全面性的法律取代片段保障,並讓法律一體適用於所有情況,包括影片租借記錄、就診記錄、信用記錄、網路瀏覽記錄,以及你我在商店裡購買避孕丸或痔瘡軟膏的監視器畫面等,要如何訂定此類法規是一回事,但在理論上社會應可修訂原則,只要他人可遵守規範,即可將少量隱私歸還給個人,不過這種可能性有多高?

布林(David Brin)在著作《透明社會》中指出,科技進步讓侵犯隱私輕而易舉,故討論隱私已經過時,主張以完全透明做為檢驗不法的途徑,確保人們可獲悉政府所為,亦可得知調閱個人記錄者的身分。我個人相當贊同,也曾有類似言論,但不確定實際執行成效好壞,我所居住的郡政府最近醜聞纏身,正是因為公務員無視州政府立法要求會議一切公開,希望批評者不會知道他們的行為。故無論法律如何規範,政府基本立場都相同:「大人物才有隱私,其餘民眾一切透明」。

若人們重視隱私,我並不認為這是無法解決的問題,但難以保障穩私的真正關鍵在於人們不夠重視,在名流當道的文化裡,每個人都想上電視大談私事,這肯定令30年前的美國人咋舌,古人甚至得為揭露此類私事而決鬥。今日無數青少年(以及胖老頭)在照片分享網站Flickr上刊登裸照,消費者也樂於將個人資訊交給雜貨店,以交換購買豌豆和優格時的微小折扣。人類基於羞恥心而要求隱私,幾十年前,人們對去廁所或生理期感到羞恥,如今已對這些事不以為意,當人們羞恥感大減,對隱私也不再那麼在意。

若談到保護隱私,在建立任何法規之前,必須首先提高大眾對隱私的重視,讓社會明白任何看似微不足道的資訊,也可能遭到濫用,人們對此的重視程度十分關鍵,畢竟隱私只有大眾要求時才會出現,絕不會增加一分一毫。


關於作者
雷諾德(Glenn Harlan Reynolds)為田納西大學教授,亦為知名部落格InstaPundit.com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