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投票與共和

  • 原文標題:Our Voting Re-Public
  • 作者:波尼法茲(John C. Bonifaz)
  • 譯者:Leonard Chien

美國爭取投票權的運動從未休止,過去二百多年歷史中,曾經只有擁有物業的白人男性可投票,之後廢除奴隸制、通過第15號憲法修正案,禁止依據種族限定投票權的歧視行為;20世紀初的女性投票權運動讓第19號憲法修正案過關,禁止依據性別限制投票權的歧視行為;民權運動終結種族隔離法規,讓重要的投票權法於1965年立法完成。

但過去幾次選舉經驗,證明我們爭取平等投票權的努力仍需繼續,中央法規阻礙仍在(例如法律禁止前重刑犯投票),也有新的障礙不斷出現,顯然針對過往遭剝奪投票權的族群(例如需有照片的身分證明文件才可投票),但還有其他威脅正隱然動搖我國選制的公正性。

選舉民營化

自2000年總統大選是由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後,民營企業對選舉的影響力及掌控日增,為盡速因應佛羅里達州發生的計票弊病,美國國會於2002年投票「幫助美國投票法案」(HAVA),提撥逾30億美元經費至美國各州改善投票系統,導致少數幾家民營企業獲取暴利及影響力,不斷將電子投票系統推銷至各地,聲稱可解決佛州傳統打洞投票留下的孔屑問題。

問題只有一估,電子投票機器行不通,既不安全、亦不可靠,也嚴重危及選舉公正,包括加州與俄亥俄州州務卿進行兩項獨立研究在內,愈來愈多證據顯示,電子投票在計算與記錄裡面有根本上的缺陷,故有些州決定改用紙本選票搭配光學掃描儀器;此外,有肢體殘障者也逐漸使用非平版選票,讓他們可獨立進行個人投票,但逾30個州至今仍使用電子投票系統,這些機器會使2000年選舉危機演變為更糟的情況。

我身為首席律師,代表一批候選人及選民,要求俄亥俄州在2004年總統大選重新計票,便曾目睹這些設備多麼危險,州內若使用電子投票機的選區根本無法驗票,毫無記錄選民意向的紙本選票,只能相信機器通報的原始記錄。

選舉民營化帶來一項根本問題:選票所有權何在?2006年佛州沙拉索塔郡(Sarasota)的國會選舉經驗,即可佐證電子投票多麼危險,在這第13選區的激戰中,400張選票即可定輸贏,讓共和黨候選人布坎南(Vern Buchanan)擊敗民主黨候選人詹寧斯(Christine Jennings),但電子投票設備卻弄丟18000張選票,詹寧斯為選舉結果提起訴訟,另一群佛州選民也為此興訟,我所服務的組織「選民行動」及其他公共利益團體,共同為後者的案件打官司。雙方為調查近20000張消失的選票,各自研究這套設備、原始碼及其他重要軟體,生產設備的企業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候選人或選民取得資料的權利,佛州法院亦同意廠商看法,讓私人企業以所有權踐踏選舉公正性及人民投票權,換言之,選舉完全在私人控制之下。

在外包選舉工作給私人企業的潮流中,電子計票即為其中一部分,許多選區已將電子選舉人名冊及選民登記資料庫轉為民營,喬治亞於2008年2月5日舉行的總統初選中,多位選民表示電子選舉人名冊出錯無法運作,導致投票所外大排長龍,也有民眾不耐久候,未投票即離開;同日舉行的新墨西哥州民主黨總統初選中,州政府準備的選民登記資料庫亦有瑕疵,導致數千名選民投票時,姓名卻未出現在記錄中,其他各州亦傳出類似現象。

七種公眾重新掌控選舉的途徑

以下清單列舉各種必要改變,確保選舉能受大眾掌控。

  1. 選民意向紙本記錄:我們必須保證每張選票都能計算無誤,這只能透過選民意向紙本記錄,不僅能夠反映選民意向,亦可用來監管或重新計票,電子投票設備無論是否留存紙本記錄,均應全數禁止,向全國推銷此種瑕疵品的企業也應負責,不管以何種方式在選票上劃記,唯有紙本選票能確保計票過程由人民掌控,而非交在私人企業手中。
  2. 強制監管選舉:任何有價物品均應接受監管,選票亦不例外,社會不該等待候選人要求重新計票,才能得知選票是否計算無誤,美國各選區在各次選舉後均應實施嚴格監管,確保投票系統透明可受檢驗。
  3. 由公共經費籌辦選舉:社會應由公共經費建立一套制度,開放給所有合格候選人與選民,這套制度也需應用在聯邦、州及地方等各級選舉,亞歷桑納州與緬因州已在州級選舉落實此類制度,公眾支持才是關鍵,讓選民掌控選制的力量更大。
  4. 開放碼投票系統:縱然擁有紙本投票記錄,民眾必須確定投票權超越任何私人企業的商業機密,當計票工作由私人企業秘密進行,選舉公正性便令人質疑,美國所有選制均已合乎開放碼標準。
  5. 公眾監督:選舉能否由公眾掌控,取決於民眾積極監督選舉過程,全國草根網絡已有助於突顯威脅選舉公正性的投票權障礙,若有更多陽光,我們即可確保選舉公平、公正、公開及透明。
  6. 選舉日登記制:選民應可在投票日當天登記投票,已採行此制的各州明顯提高投票率,亦降低選民登記制的困擾,選舉相關產業過去利用登記制度不便,推銷民營化電子選舉人名冊及選民登記資料庫,選舉日登記制有助於重建公民投票意願。
  7. 通過保障投票權的憲法修正案:眾議員小傑克森(Jesse Jackson Jr.)曾提出憲法修正案,要求保障美國全體民眾的投票權,全球108個民主國家皆在憲法內明文保障投票權,只有美國和其他十個國家為少數例外,若國內每個州、每個郡、每個地方的選舉行政管理模式各異,美國又如何能宣稱擁有平等投票權?爭取民主的過程中,我們必須回歸做為制度根基的憲法,這是我們人民與政府所訂定的契約,確立人民對政府治理的共識。若通過保障投票權的憲法修正案,將強化公眾監督選舉的力量。

1787年制憲會議尾聲,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走出獨立大廈時,一名女子問他:「博士,結果是什麼?是共和制?還是君主制?」富蘭克林回答:「如果能堅守下去,就是共和制」,今天問題關鍵已不再是守住,而是把權利拿回來,歷史證明我們有能力組織運動,但當爭取投票權時,今日我們還有另一場戰爭,必須奪回公眾對選舉的掌控權,每個人心中都有掌控選票和民主的力量。


關於作者
波尼法茲(John C. Bonifaz)為全國投票權研究中心創辦人,在全美各地爭取選舉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