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民主的混亂信號
- 原文標題:Tangled Signals of Democracy
- 作者:席福里(Micah L. Sifry)
- 譯者:Leonard Chien
人人都同意美國選舉制度需要大幅整修,不過許多人在本書或其他場合討論時,都聚集在電子投票機是否值得信任、選民登記期限影響人民參與意願、計票規則明顯有利於兩大黨、數百萬重刑犯更生人遭剝奪公民權、出示附照片證件的新規定讓許多潛在選民打退堂鼓,但我在此想討論另一項議題:我國選制是否真正能反映人民對代議士的看法。
美國多數地區選舉目前都採取比較多數制,亦即無論投票率高低,得票數最高的候選人勝出,少數地區則規定,若無候選人在第一輪投票獲絕對多數,必須舉行第二輪投票,故時常產生突兀結果:候選人在第一輪得票落後,到第二輪卻勝出。今日選民唯一工作只有投票「支持」某位候選人,其溝通功能大概就和讀一個字差不多。
現有投票制度發明於18世紀,當時沒有鐵路、電報、汽車、廣播、電視、飛機,更遑論有網路,我們何不趁此時進行實驗,讓投票過程更加開放?以下是五種不同提案:
一、在選票上增加「以上皆非」
既有法律規定,若民選職務出缺就得舉辦補選,各州也可沿用此項原則,若「以上皆非」選項的得票數領先所有候選人,就得舉辦補選,由新的候選人角逐競爭,我在1990年首次於《國家》雜誌撰文提出這項想法時,意外獲得《波士頓環球報》、《華爾街日報》等立場各異的媒體社論支持。
這個概念並沒有想像中那麼複雜,為何選民投票時,唯一選擇只有支持,否則就只能待在家裡棄權?若競選某個職務的候選人得票無法高於「以上皆非」,或許能夠傳達某種明確訊息。今日許多競選陣營採用負面選舉攻擊對手,似乎常發揮作用,卻不會因此受懲罰,假若提供「以上皆非」這個選項,而兩位候選人又在競選時相互廝殺,人民或許會開始支持「以上皆非」,民調單位也會開始注意。下一項提案亦依此邏輯運作。
二、讓選民投反對票向候選人說不
目前選民若希望表達對特定候選人的不滿,只能透過支持對手展現意志(棄權不投票並無同樣效果),但為何要強迫民眾在兩害之中取其輕?容或我只有一票,但為何不能用來投票反對某人,以減少候選人的總票數,最後淨正值選票數最高者當選?
這項想法取自2001年《政治學與政治》期刊文章「讓我們投反對票」,作者一為麻省理工學院物理學家佛古森(Daniel Ferguson),另一為康乃爾大學教授、美國政治學協會前主席洛威(Theodore Lowi),兩人稱此模式為「雙極投票」,認為與訂立當選最低門檻具有同樣效果。若兩位候選人總票數皆為淨負值,亦即投票反對者高於支持者,就必須另找候選人重新選舉,這也是另一種間接形式的「以上皆非」。
佛古森與洛威認為,「雙極投票制度可讓選民表達新的訊息,並做為候選人當選的『合法性量表』,衡量選民的相對喜惡,以及對候選人、政見與選舉的信心水準」。(部落客馬格斯(Kevin Marks)等人亦建議,可以在部落格圈建立類似制度,讓超連結具備正面或反面意義。)
雙極投票亦能制衡最極端的意見,讓最廣受支持的中道候選人勝出,去年在我們推出的「10Questions.com」網站上,即使用雙極投票制度,讓使用者能投票支持或反對他人對總統候選人提出的影片問題,幾個星期的經驗顯示,每當一段影片在某天獲得大批支持票數,隔天必然會面對大批反對票數制衡,結果具強烈政治立場的影片正反票數相互抵消後,便較難脫穎而出,反觀領先者皆能形成跨越政治光譜的廣泛共識。過程透明化概念也可應用在下一個提案中。
三、公佈提前投票結果
美國許多州都因不同理由實施通訊投票與不在籍投票,甚至在選舉日數週前便設立投票所,讓許多美國民眾可依據個人時間規劃投票日期,以田納西等多個州為例,2006年選舉時間,逾半數選票皆在選舉日之前投下,但州政府除了提供不在籍投票寄發數、提前投票總數之外,並未再運用這項資訊,堅持傳統想法,強調在選舉日結束之前,沒有人該知悉他人選擇。
但想像一下,若選務人員能每晚公佈總投票數與候選人得票數,相較於仰賴不可靠的民調單位,隨著競選活動接近尾聲,人民即可掌握選票趨勢變化,競選陣營也能將資源鎖定在尚未投票的選民,有助拉抬投票率;提前投票結果也能為候選人帶來警訊,讓他們可適時改變立場。公佈提前投票結果的另一項益處靈感來自索洛斯(Jonathan Soros),既然二十多個州都在愛荷華及新罕布夏州投票日之前先進行通訊投票,或許即可扭轉部分州在提名過程中不受重視的情況。
四、實施排序投票制
既有體制讓美國多數選舉都壓縮至一對一競爭,因為選民大多不想冒險「浪費」選票在弱勢候選人上,若可採行排序投票制,民眾則可跳脫有限選擇,不同於目前只能投票支持一名候選人,新制可讓選民依據對候選人喜好排名,若在差額競選時,你的第一選擇未獲逾半數支持,選票即會轉換至第二選擇;若第一輪投票無人獲逾半數支持,得票數最低候選人的選票將轉移至其他人手中,這個過程一再重覆至勝利者出現。(若要應用此項制度於團體決策之中,請至ChoiceRanker.com網站)。
包括舊金山等少數美國地區已實行此種制度,讓更多候選人能夠參與,也讓選民更能表達自己的選擇,這亦延伸至最後一項提案。
五、說明投票原因
以上各方面都針對一項基本問題:如何挖掘出選民投票的真正意涵,其實答案正攤在我們眼前(至少是我朋友拉希傑(Andrew Rasiej)攤在我面前),讓選民能留言說明自己的投票理由,再匯集起來,讓人民的投票內容與意義更豐富,換言之,請將圈選處放大一些,讓民眾可留下幾句話。
若能解決電子投票的安全及可靠性問題,技術上要讓選民留言非常容易,但縱然麻煩之處在於閱讀紙本選票上的留言,我們為何要因此放棄說明投票原因的權力?要收集、篩選與呈報選民留言聽來複雜,但假若國稅局能處理數億美元的退稅問題及無數表格,投票制度肯定也能和稅賦制度同樣聰明。
美國初創時期,投票權侷限於白人男性地主,但他們亦無法直接投票選舉總統或參選員,無論美國人奮鬥多年,甚至犧牲生命,才讓投票權廣澤所有公民,但這場奮鬥尚未結束,難道所謂投票權,就只是在圈選處畫上記號嗎?還是能讓每一票更有意義?
關於作者
席福里(Micah L. Sifry)為「個人民主論壇」共同創辦人與編輯,亦擔任政治組織、競選陣營、非營利組織、媒體機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