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政治協作產製

  • 原文標題:Political Collaborative Production
  • 作者:謝奇(Clay Shirky)
  • 譯者:Leonard Chien

2006年3月某個星期一早上,南加州四萬學生走出校園,抗議反移民法案,震撼許多教師與校方,學生癱瘓交通,一路遊行至市政府,形成非常顯著的一場活動,學生受兩天前社會人士的示威活動所啟發,也想找到能夠參與的途徑,於是透過MySpace網站及手機簡訊迅速組織動員,而且不只是一對一聯繫,更包括群體之間的聯絡。

我們都喜歡這些藉新工具組織集體政治活動的故事,2001年菲律賓民眾也透過手機動員抗議群眾,迫使總統艾斯特拉達(Joseph Estrada)辭職下台;2008年奧運聖火傳遞期間,親西藏群眾也動用網路四處抗議,這些都是絕佳的例子,也能帶動全球政治抗爭復甦。

但這些例子和許多集體行動一樣,都是基於反抗而起,集體行動經驗通常是為對既有機構形成短期壓力,以阻止某件事情發生,行動目標也多為某種協議,如某人辭職、法案闖關失敗等,鮮少有團體運用新數位工具發起或維繫長期政治行動。這些團體不會致力於幫助政治人物當選,或是支持通過某項法律,而是企圖透過成員行動,直接解決政治問題。

這似乎是政治圈特有的現象,因為在知識產製工作中,便有無數大型及長期的創意經驗,這些工作不僅為參與提供價值,無數使用者亦可免費取用這些產品。

要如何在政壇複製這些協作模式?如何鼓勵人民建立具明確政治目標的團體?其中一種可能便是在規劃法律架構時,仿效類似Linux等開放碼軟體系統,或是類似維基百科的開放協作計畫。

若要讓法律如開放碼軟體同樣具彈性,其中一項重點在於授權協議,為符合開放碼精神,軟體必須永久授權開放原始碼給程式設計師,相較於一般作品以著作權限制使用權,開放碼授權擴大使用範圍。

創用CC計畫亦設計多種授權,供作家、攝影師與其他內容創作者採用,確保作品可供轉載及其他重製形式,威伯(Steve Weber)在經典著作《開放碼的成功》指出,此種授權模式可確保作品永遠不會受限。法律保障是聚集人群與維繫共同作品的關鍵,雖然著作權制度過去是為維護及限縮權利,上述案例則運用著作權法擴大權利。

著作權提供一套正式機制聆聽創作者的願望,除了知識產製之外,其他領域並無供團體協作的工具,但未來仍有可能性,因為社會亦具備正式機制,可接納團體的決策力量,就稱為「法人組織」,可應用在各項服務上,創造擴大集體行動的權利,一如創用CC授權擴大產製與重製權利。

假設你和四五位朋友前往當地銀行,要求開設共同帳戶,一定會受所有人嘲笑,最多只能由其中一個人開立帳戶,再授予他人簽署支票的權利,因為銀行無法將團體視為一個單位;再假設你和同一群人一個月後再去銀行,表示已經共同組成法人,為彼此關係建立正式法律地位,要開設帳戶當然沒問題,只要在虛線上方簽名即可,因為法人具備法律效力。

法人讓團體擁有法律地位,讓團體可募款、支出、決策及簽署合約,法人也確立團體存在,縱然未來所有成員皆已改朝換代,團體仍屬合法單位,雖然IBM創始員工皆已辭世,但該公司依然存在。

問題在於法人化很麻煩,因為執行長通常擁有龐大不成比例的行政權,常導致推翻群體決策機制,社會應仿效柔道精神,創造出不同以往的社會形式,允許團體在數位及社會工具下快速成立,並給予這些團體如同法人的合法地位,包括募款、支出、決策及簽署合約,以及採用具約束力的治理模式。

眾多近期實驗皆指向此種團體行動模式,諾維克(Beth Noveck)傑出的文章「團體民主」中,建立國家需遵行的基礎,讓團體行動產能更高;強森(David Johnson)是諾維克在紐約大學法學院的同僚,在佛蒙特州打造「虛擬企業」模式,讓企業成員主要或完全透過網路認識彼此,其中沒有人投入資本,而是貢獻時間及心力;英國「社區利益公司」主張,企業社會目標應深植於創始文件中,連未來的企業主都無法更動。

新型著作權概念對協作產製帶來極大影響,目前我們還不清楚,這些有關法人概念的實驗,能否對團體行動造成同樣衝擊,但仍值得一試。隨著社會彼此連結日益密切,我們已創造龐大但未經運用的群眾參與力量,人們均已準備好為超越個人的目標努力;我們直至今日才懂得如何使用這股力量,抗爭與壓力團體是任何政治制度的必要條件,但唯有團體維持長期行動,才能帶來真正的政治變革。若要由我選擇重新啟動公民生活的方法,我會希望尋找新的途徑,讓團體擁有基本合法地位,以追求各項長期與積極的目標。

關於作者

謝奇(Clay Shirky)為作家、教育家與顧問,關注網路科技的社會及經濟效應,亦為紐約大學兼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