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建立人性程式碼法規

  • 原文標題:Creating Humane Codelaw
  • 作者:Gene Koo
  • 譯者:Leonard Chien

我在21世紀初期擔任美國麻州法律改革研究院律師與科技專家,注意到麻州社會福利局採用名為「燈塔」的電腦系統,負責發放糧票等各種福利品給當地居民,因為程式錯誤,我們的委託人福利不時減少或遭刪除,我們不僅爭取拿回應有補助,亦要求修正系統。

麻州情況在全國各地亦然,且相較之下,麻州狀況尚稱良好,科羅拉多州系統已造成數十萬件福利計算錯誤,紐約州福利發放系統錯誤異常頻繁,同仁為此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後勝訴,帶動全面性改革。

在這些例子中,軟體皆逐漸成為政府實施法律的重要機制,社會上不乏其他例子,如贍養費欠款父親名單、恐怖份子禁飛名單、投票或稅額計算內部工作,甚至包括掠食者無人偵察機,塞德隆(Danielle Citron)教授曾列出更多範例,也是我進行以下分析的依據。萊辛(Lawrence Lessig)曾認為「程式碼即法律」,或許亦可推論「法律即程式碼」,換言之,若軟體逐漸成為法律落實於日常生活的工具,民主社會也有必要開始將軟體視為法律。

執行法律的軟體(即「程式碼法規」)為民主帶來多項挑戰,最常見者為程式錯誤造成結果錯誤,但這項問題要解決相對簡單,就和漏洞一樣,找到後填補起來就可以,不過實際上卻可能更複雜,我們常聽到政府託言,聲稱沒有預算可聘雇他人修改軟體,但是理論上人人都同意該修正這些問題。

對民主的另一項挑戰在於,程式碼法規雖無大錯,內容也不一定正確,這些程式碼雖然並未違背法律,但理解法律的角度並非僅此一種,軟體形成對某種模糊法律的詮釋,故藉軟體執行法律,實際上便已制定法律。

若使用程式碼法律執行政策,就像音樂格式數位化後,都會造成部分失真,美國20世紀的行政架構依賴某種權力層級運作,以確保民主責任政治:民選立法機關通過法律,行政單位向大眾公佈法律,再由行政人員落實法律。若由程式碼法律取代行政人員,便會突顯出制度缺陷,由於立法機關沒有時間與專業制定嚴密法律,便委由行政單位處理法規細節,但光靠立法亦不夠全面,細部決策仍仰賴於行政人員對法規的詮釋與應用,程式碼法規即剝奪人類的裁量權。

捨棄裁量權有可能改善政府治理,人們總是容易受偏見、貪腐及冷酷影響,民主的真正問題,在於人類法規的圓弧與電腦程式碼的銳角無法磨合,行政單位傳統上公佈法規後,便期待由人員來彌補其中缺口,但加上程式碼法規後,填補缺口者便不再是經過訓練的政府員工,而是軟體設計師,他們大多對於法規或對大眾的責任認知不足。

我們該做些什麼,才能確保逐漸自動化的程式碼法規仍能向人民負責?

首先,軟體必須完全開放供人檢驗,民主的基礎在於人民能接觸到各項法規,程式碼法規不應例外,但因為唯有資源充足的說客才能發掘程式碼錯誤,光是透明還不夠,更要擁有實質參與。

既有關於傳統法規的原則中,亦提供如何處理程式碼法規的方針,例如多數聯邦或州立法程序中,都要求保留公共「討論及評議」時間,讓有意投入的公民能提供意見,程式碼法規研發過程中,亦應出現公共開放的品質檢驗期,故當麻州準備推出第二代「燈塔」電腦系統前,就應讓我的同僚提供各種假設情況,以測試軟體能否計算出正確結果。

長期而言,若能推出新型態的語意碼,同時通用於人類與機器之間,或許就能消弭模糊法規與二元論軟體之間的差異,將「法律語言」視為軟體語言或許無法加深民眾信心,但只少能讓立法者更加精確。

我們必須更仔細瞭解程式碼法規扮演的角色,若能善用軟體,即可改善制度內的人為錯誤,例如性別歧視或受騙上當等,但我們也該瞭解軟體本身的限制,並找出較適合交給人類操作的治理層面,程式碼法規可能塑造出可怕的反面烏托邦,由機器決定人類命運,但也可能透過軟體,促進政府治理中的公義、慈悲與人性精神。

關於作者

Gene Koo為哈佛大學柏克曼網路與社會中心研究員,研究主題廣泛,從開放教育到電玩內的道德價值皆包括其中,加入柏克曼中心前,他任職於麻州法律改革研究院,為律師及大眾架設資訊網站,並協助成立法律扶助教育中心。